一般而言,信用(Credit)一词,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无信不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个人失去信用就意味着与之交往的相对人将面临不可预测的道德风险。其二,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其三,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债权、担保、保险、票据等均以信用为基础,同时,诚信也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西方人将诚信看作“最好的竞争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基本准则。
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信用征集 信用信息征集,是指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依法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个人数据,属于隐私的私人信息的范畴,受隐私权的保护。
知情权 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异议权 在征信机构运营中,异议权是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加工的征信产品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请求变更权 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发现被征集的信息不真实,有损于自己的信用权,享有向征信机构请求变更错误登记和错误报告的权利。 |